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公告,將從2013年6月27日起,在北京市開展電子發票應用試點。
公告顯示,電子發票應用試點范圍限于北京地區電子商務企業及特定商品品類向北京地區個人消費者銷售時開具。
而在昨天,京東商城已經發布了中國電子商務領域首張電子發票,并宣布相關系統正式上線,覆蓋的服務范圍是在北京地區購買圖書、音像商品的個人消費者。
以下是公告全文: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于電子發票應用試點若干事項的公告》 公告2013年第8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網絡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0號)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自2013年6月27日起,在北京市開展電子發票應用試點,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電子發票應用試點范圍限于經北京市電子發票應用試點工作聯絡小組確定的北京地區電子商務企業及特定商品品類向北京地區個人消費者銷售時開具。
二、本公告所稱電子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以電子方式存儲的收付款憑證。
三、電子發票須符合稅務機關統一的業務和技術標準,通過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的電子發票管理系統辦理電子發票開戶登記、領用、開具、傳輸、查驗和繳銷等事項。
四、開具電子發票應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如實完整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電子簽章。
五、電子發票的開具數據應按照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的規定保存、報送。
六、電子發票可以在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網站或授權的其他網站查詢驗證發票信息,電子發票記載的信息與在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網站或授權的其他網站查詢發票信息的結果應當一致。
七、消費者取得電子發票時,應及時查詢驗證電子發票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對不符合規定的電子發票,消費者有權拒收。
八、 開具電子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應開具紅字電子發票。紅字發票的開具內容應包括對應的原電子發票的發票代碼和發票號碼。開具紅字電子發票后, 在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網站或授權的其他網站查詢對應的原電子發票信息時,查詢結果應包括開具金額為負數的紅字電子發票的內容。
九、錯誤開具的電子發票,若未發送給消費者,應在電子發票管理系統中進行發票作廢處理;若已發送給消費者,應按規定開具紅字電子發票。
十、電子發票可以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有效憑證。
十一、本公告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本公告自2013年6月27日起施行。